商标代理人
*十三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或者同等*),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考核;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吊销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地区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标代理人。
*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每年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商标局负责代理人培训工作,可以委托*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实施。
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
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及审验办法由*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报商标局备案。
*十五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在商标代理组织报送商标局、商标评审**的文件上签字。
*十六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人离开商标代理组织前,**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
*十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与商标代理人办理聘任手续,并于聘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解除聘任关系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自解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
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局、商标评审**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商标局备案:(一)交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文件或者**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并留存复印件;(二)报送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三)报送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违反商标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予以公开通报,并记入其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