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章 监督管理
*三十七条 地区认监委对**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十条 地区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四十二条 **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产品地区标准的规定,**销售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范围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产品认证委托。
*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地区认监委申诉。
*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地区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地区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原料来自**农业生产体系
· 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
· 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
· 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小
· 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生产要求
生产基地在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禁用物质;种子或种苗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
加工要求
原料来自获得**认证的产品和**(**)产品;获得**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少于95%;只允许使用**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加工和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产品优点
· 用自然、生态平衡的方法从事农业生产和管理,保护环境,满足人类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 顺应国际市场潮流,扩大**农业生产及**产品出口,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 满足国内"绿色"、"环保"的消费需求;
· 保护生产者,特别是通过**产品的增值来提高生产者的收益,同时**认证是消费者可以信赖的重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