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制度,自2004年开始,**在米、面、油、酱油、醋五类食品中推行。2004年1月1日起,五类食品中凡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且未加印(贴)QS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2005年下半年,又扩大到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将对包括余下13类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消费者在选购已经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时,应当选购已经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
对于产品的市场准入,一般的理解是,允许市场的主体(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和客体(产品)进入市场的程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也称*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食品的质量*,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管制度。因此,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行为,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
准入制度简单说就是:*总局根据食品质量达到*标准所**满足的基本要求,从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检验设备与能力等10个方面**了严格具体的要求,只有同时通过这“十关”审核的企业才允许生产食品,检验合格后才能加贴QS标志进入市场。从源头上提高了生产企业进入食品行业的准入门槛,一大批无法满足准入要求的小型企业和小作坊只有选择关门或者转产。
对已经获得生产资格的食品企业,准入制度还明确**了巡查、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回访等后续监管措施具体措施,确保获证食品合格率和放心度,一旦发现质量问题,企业只有一次机会整改,再次发现就会面临“死”。
符合质量*市场准入条件的食品将标有QS标志,QS是质量*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市场准入制度包括3项具体的制度。
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具备生产条件能够生产***的企业 ;《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否则将不准生产食品。这从生产条件上**了企业 ;能生产出符合质量*的食品。
二是对企业 ;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这有利于把住产品出厂质量关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是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贴或加印QS标志,没有这个标志的食品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这样有利于群众和执法部门识别和监督。
认证新规
由于连续发生食品问题,对QS的认证工作进行了加强。
除了对认证机构和监督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追究制度,特别是对企业要求进一步提高。
委托检验淘汰,要求企业**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原已*的企业,属于委托检验的**在年底前建立自己的实验室,否则将取消其QS证。
QS企业每年都将接受严格的证后监督检查,对其申证条件进行审核。若发现有严重不合格项就将吊销其QS证。该项工作将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筹进行。
认证费用编
QS认证证书
QS认证证书
1:申请费用:2200/单元。同时申请两个含两个以上的,每加一个加收20%。
2:检验费用: ;按照各省标准执行。
3:咨询服务费用:按咨询机构标准执行,一般为12000~15000元。包括企业标准备案咨询费用。
10个工作日⑷
*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
发证阶段
15个工作日
经*总局审核批准后,省级质量技监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
许可证相关时间
证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换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年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变更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二十五条 认监委负责****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产品标准禁用物质的;
(二)获证产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了**产品标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六)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未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九)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从事**产品认证活动因违反农产品、食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三十二条 **产品认证标志为**产品认证标志。
**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三十三条 **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以下简称**码),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产品认证标志、**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
(一)未获得**产品认证的;
(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三十六条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FAO会议强调:**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17次农业会会议在粮农组织(FAO)总部(罗马)召开。近100名机构代表和私营行业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中,几个代表谈到了在支持**农业方面的举措。在“食品*和质量的食品链途径”讨论中,和印度尼西亚的代表表示和印度尼西亚有能力生产*且高质量的产品。会议代表特别指出,在**化竞争环境下,**农业对于小型的生产商来说已成为可持续的生存手段。但是粮农组织应加大对发展中**农业的投入以加强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可行性、可选择性。
关于**农业市场多体系并存引发的困难,德国表示支持FAO、UNCTAD(贸易和发展会议)和IFOAM联合提出的工作建议,即建立国际**农业协调行动小组(该小组将由部门*、私营行业代表组成。)
*五章 监督管理
*三十七条 认监委对**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十条 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四十二条 **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储藏、运输、销售**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销售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范围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产品认证委托。
*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申诉。
*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