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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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条例》
申请条件:根据《*共和国消防法》*十五条、*七十三条规定,下列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1、宾馆、饭店;2、商场、集贸市场;3、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4、场馆、会堂;5、公共场所
办理材料:(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明文件;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的法律文书;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4)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
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法定代表
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网吧需要网络文化或文化局批复文件。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7)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图;
(8)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
(9)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10)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门核发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内容和表示
1、图名
每个疏散平面图都应有图名。
图名的文字宜使用中文或同时使用中文和英文,在少数自治区域可增加当地通用的文字。图名中的英文既可以用大写字母也可以用小写字母。
2、总平面图
除非小型设施的疏散详图本身就是该设施的概览图,否则每个疏散平面图中都应包含一个总平面图。
总平面图应包含:
a)点的位置;
b)整个设施或场所的平面图,图中**显示疏散详图所包含的特定部分;
c)周围区域(如:道路、停车场、其他建筑物等)的简化图示。
总平面图的大小不应**出疏散平面图面积的10%。
3、疏散详图
疏散详图是疏散平面图中的主体部分。
疏散详图应包含:
a)设施相关部分的楼层平面图,该平面图需要,以便
不必要的细节
**显示重要元素
提高清晰度并易于理解
根据观察者的位置调整平面图的方向
b)所有横向的及纵向的紧急出口和疏散路线。如果从特定的“您在此”位置处开始给出方向指示,则此类方向信息应使用符合GB/T2893.3类型D的头表示(见图1)。
GB/T2893.3类型D的头
c)观察者的位置[“您在此”(Youarehere)]。
d)楼梯的位置。
e)供障人士使用的所有疏散设备。
f)紧急消防设备及应急救援设备,如:消防报警器、灭火器、消防水带、急救设备等的位置和类类型。
由于使用了比例尺,有时不可能在疏散平面图上显示出安全标志的确切位置,这时可通过引出线将安全标志分别显示在离正确位置近的可用空白处(见图A.1)
g)作为建筑特征的电梯位置。
4、安全通告
疏散平面图应始终伴有消防安全通告和应急安全通告。安全通告可位于疏散平面图内或位于疏散平面图旁。
5、图例
疏散平面图上应显示图例,图例应给出疏散平面图上使用的安全标志、图形符号及颜色的含义。图例的示例见附录A
6、其他信息
疏散平面图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
a)图的设计者;
b)设施名称
c)楼层名称
d)图的设计日期和修订编号;
e)图编号。
7、颜色的使用
7.1疏散路线
方向头应使用符合GB/T2893.1--2004规定的绿色安全色。疏散路线应使用与头有足够对比度的淡绿色**显示。
注:在使用磷光材料时,可通过将疏散路线半色调或增加阴影线等绘图方法,使疏散路线的方向头在黑暗环境中依然清晰可见。
7.2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应使用符合GB/T2893.1--2004规定的安全色
7.3观察者的位置
观察者的位置应使用GB/T2893.1-2004规定的蓝色安全色。
7.4背景色
背景色应使用符合GB/T2893.1--2004规定的白色或磷光白色
7.5设施结构要素的轮廓线
设施结构要素轮廓线的颜色应为黑色。
7.6图名
图名区域应使用符合GB/T2893.1--2004规定的绿色安全色,图名文字应使用符合GB/T2893.1-2004规规定的对比色.
7.7文字
文字通常的颜色应为黑色。为了**显示某些文字,可使用其他颜色。
材料
疏散平面图应使用具有足够耐久性的材料和油墨制作,在预期使用期限内应能够抵抗使用场所的环境影响(例如,具有耐光性和耐潮湿性等)。在需要时,应使用GB/T26443中规定的方法来测定材料的耐久性。
疏散平面图的作用是帮助人们根据规划好的疏散路线确定自己的位置、疏散平面图是对设施应急导向系统的补充和完善。
设计要求
1、疏散平面图应依照设施的疏散预案进行设计并应满足场所内人员的特定需求。
2、疏散平面图上应标出观察者的确切位置
3、疏散平面图应为彩
4、疏散平面图的比例尺取决于设施的大小、图示的详细程度以及疏散平面图的预期设置位置。所使用的比例尺不应小于以下数据:
a)大型设施为1:250;
b)中小型设施为1:100;
c)单个房间内显示的平面图为1:350。
楼梯或走廊等细节元素可使用较大的比例尺绘制,以便增加醒目度或便于容纳安全标志。同一设施的一系列疏散平面图宜使用相同的比例尺。对于设施的某些特定区域,如停车场等,可使用不同的比例尺以便识别空白空间的范围。
5、在成套的疏散平面图中,所有相同区域的图示都应一致。
6、为了获得足够的清晰度和醒目度,疏散平面图上的垂直照度在正常照明条件下不应低于50lx。
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时能够提供应急照明的条件下,由普通材料或磷光材料构成的疏散平面图上的垂直照度不应低于5lx。如果在正常照明发生故障时没有应急照明,或者在提供了符合GB/T23809规定的磷光应急导向系统的条件下,可使用含有磷光材料的疏散平面图。在所有上述情况中,磷光材料都不应低于GB/T26443规定的C级。
7、为了识别疏散平面图上的安全色,照明灯的显色指数R。应不小于40。光源不应使显色指数大幅降低。当疏散平面图由磷光材料制成时,应使用白色荧光灯作为激励光源。不应使用低压钠灯。
8、疏散平面图的底色应使用白色安全色或符合GB/T2893.1-2004表4规定的磷光白色。
9、疏散平面图的小尺寸应为297×420(A3),当疏散平面图设置在单个房间内时其尺寸可缩小到210×297(A4)。疏散平面图尺寸的容许偏差为5%。
10、疏散平面图的内容应是新的。
11、疏散平面图上显示的方位应与观察者相关,以便使位于图上左侧的位置实际也位于观察者的左侧,位于图上右侧的位置实际也位于观察者的右侧。
12、在疏散平面图上表示安全条件和消防设备时应使用安全标志,所使用的安全标志应与设施内安全条件或消防设备的安装位置上使用的安全标志相同,且应符合ISO7010的规定。
13、疏散平面图应包含图例。
14、疏散平面图应具有图名,图名中应包含中文“疏散平面图”字样。
15、疏硫散平面图应显示出点的位置,并使其成为疏散详图或总平面图的一部分。
疏散平面图各元素的尺寸
1、在预期的观察距离上,疏散平面图上显示的信息应清晰易读。中文小字高应为3,英文字母小字高应为2。所选字体宜使文字在预期观察距离上具有的清晰度。
2、图名区域的小高度至少应为疏散平面图小外部尺寸的7%,图名文字的总行高(含行间距)至少应为图名区域高度的60%。当图名仅使用中文时,图名区域及其文字的小高度示例见表1。
图名区域及其文字的小高度示例
注:中文字高指图名仅使用单行中文表示时的字高。
3、疏散平面图上显示的安全标志的小高度应为7。
4、表示设施结构墙体的图线,其小线宽应为1.6;表示设施內部分隔墙的图线,其小线宽应为0.6。若在疏散平面图中表示出详细元素(如:楼梯、货架、窗口等),图线小线宽应为0.15。
在表示较长的疏散走廊时,宜在图中表示出建筑特征或设备,以使观察者对走廊的大小或距离有一定的判断。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图7.2.1)宜符合表7.2.1的规定。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
当**板下有梁、通风管道或类似障碍物,且在其附近布置喷头时,为避免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对喷头洒水分布的影响,本条提出了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要求(见本规范图7.2.1)。喷头的布置应当同时满足本规范7.1节中喷头溅水盘与**板距离的规定,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不小于本规范表7.2.1的规定。如有困难,则要求增设喷头。
7.2.2 应用喷头溅水盘以下900范围内,其他类型喷头溅水盘以下450范围内,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小水平距离(图7.2.2)应符合表7.2.2的规定。
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小水平距离当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小水平距离
喷头附近如有屋架等间断障碍物或管道时,为使障碍物对喷头洒水的影响降至小,规定喷头与上述障碍物保持一个小的水平距离。这一水平距离,是由障碍物的截面尺寸或管道直径决定的(见本规范图7.2.2)。需要说明的是,本条适用于直立型、下垂型以及边墙型喷头。
7.2.3 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1.2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图7.2.3);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0.6m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
北京办理消防开业检查需要准备的材料
*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本人注:可上当地消防部门门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且没有进行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且没有进行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安部*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本人注:可上当地消防部门门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