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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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货号:119货号:119规格:119专业:公司服务范围:全北京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服务对象 企业
呈交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或法人私章
2、场所建筑物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的材料
3、消防安全组织网络
4、消防安全责任承诺书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6、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8、相关消防设施报告原件(检测单位营业执照及)
9、平面图(小于300平方米建筑只需平面白图,盖公章)、蓝图(大于300平方米建筑需蓝图,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及单位竣工章) {注:场所及宾馆不管面积大小都需蓝图}
10、将门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烟感、喷淋、消火栓等)拍成彩照,并标明所拍部位名称、拍照人姓名及拍照日期
11、 营业执照或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其它材料(需携带原件及复印件)
12、消控室操作员复印件
以上表格中心网址均有,必须电脑打印,手填无效
注: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或法人私章
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的场所直接申报开业前安全检查 ,除需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原建筑消防土建验收意见书、和土地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消防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文件。
申请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
5: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但没有进行验收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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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场馆、会堂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单位负责人应向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并申报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建审、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3、灭火疏散预案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消防安全责任人书
6、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7、房屋承包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8、灭火的配置图
9、场所的平面图
10、电气线路图
11、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12、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二、受理及审核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齐全后,消防机构予以受理,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及资料后4个工作日内派员前往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签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暖通
1)《锅炉房设计规范》G041-2008,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北京消防开业检查需要准备的材料
*107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本人注:可上当地消防部门门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且没有进行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文件、出厂合格证。
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且没有进行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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